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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告知

发布日期:2026-09-01 · 生效日期:2026-09-01

一、我们收集的信息

为办理您委托的鉴定服务,我们将收集:

  • 身份信息: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司法类鉴定还需被鉴定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到场现场核验,不在本网站存储证件影像)。
  • 订单信息:所选服务项目、金额、支付流水号(不含银行卡/支付账户完整信息)、备注说明。
  • 鉴定相关信息:样本、检测数据与鉴定报告内容(存储于实验室信息系统,与网站订单系统隔离)。
  • 技术与安全信息:访问 IP、浏览器类型、时间戳,仅用于安全审计与攻击检测。

二、敏感个人信息与单独同意

DNA 样本、检测数据及相关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我们仅在对您单独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后处理。您在下单时勾选同意本告知即视为已作出单独同意; 不同意的,您仍可通过电话或到场方式线下办理,不影响您获得服务。

三、使用目的与范围

  • 仅用于:办理您委托的鉴定事项、联系确认预约、支付与退款结算、出具与送达报告、法定留存。
  •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推送、向无关第三方提供或出售。
  • 委托检测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将提供给本中心实验室及受托的检测环节人员,受保密义务约束。

四、存储与保护

  • 网站订单数据加密存储于境内服务器,访问权限最小化并全程审计留痕。
  • 交易记录依法保存不少于三年;鉴定档案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 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我们将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并告知您。

五、您的权利

您有权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撤回同意,及注销查询凭据。行使上述权利请致电 15837179050,我们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响应。

已进入检测或司法程序的记录,依法须留存的除外。

六、未成年人保护

鉴定涉及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作出同意。我们不会主动收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七、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对本告知内容有疑问、投诉,或需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请致电 15837179050 或到访本中心。您亦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本告知最终解释权归河南司法鉴定中心所有;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法律法规为准。